2008年6月28日下午,貴州甕安縣突發(fā)一起群體性暴力事件——“當?shù)丶s200人沖擊縣公安局、縣委、縣政府、縣財政局與縣民政局行政大樓,上萬群眾圍觀,整個過程持續(xù)近七小時。”(據(jù)《財經網》)縣委、縣政府大樓、縣公安局大樓,被不同程度焚燒,另有多輛汽車被燒毀。 

  6月30日之前,這起嚴重的暴力事件一直缺乏任何正式媒體的詳細報道,只有新華社一篇幾百字的簡報。而海外媒體則一直追蹤報道此事。中國大陸網絡上,各種各樣的消息則層出不窮。6月30日,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發(fā)表講話,將該起事件定性為“是一起起因簡單,但被少數(shù)別有用心的人員煽動利用,甚至是黑惡勢力人員直接插手參與的,公然向我黨委、政府挑釁的群體性事件。” 7月1日,甕安縣政府向全國直播記者招待會,通報他們所確認的情況。7月2日,引發(fā)此事件的非正常死亡者李樹芬在最后的第三次尸檢后下葬。7月3日下午,石宗源認為此事件真正的原因在于多年積累的社會矛盾,以至干群關系緊張,并且認為縣政府在此前及此事件中處置不當,對事件的發(fā)生與惡化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7月4日,縣委書記王勤、縣長王海平被免職。 

  這起事件的相關案件,目前依然在進一步調查與處理中,“警方稱,抓獲59名犯罪嫌疑人,刑事拘留22人,涉及到流氓惡勢力39人,已有19名涉案學生投案自首。”目前,人們可能一時尚無法見到結果。但是,這起事件給中國社會留下一個巨大問號,需要人們思考,從中獲取教訓,以盡量避免以后發(fā)生類似事件。 

  真相在信息壟斷之外 

  像中國許多地方政府一樣,甕安縣政府對于自己行使權力方面的信息是不愿意公開的。這一方面是制度的原因,另一方面還有長期以來養(yǎng)成的習慣原因,而更重要的原因,則是石宗源指出的:“背后深層次原因是當?shù)卦诘V產資源開發(fā)、移民安置、建筑拆遷等工作中,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(fā)生。”如果此前甕安縣政府一直是清正廉潔的,不存在上述那些社會與政府的沖突問題,如果李樹芬非正常死亡案接警后全過程的處理是經得起法律檢驗的,那么,這起重大事件發(fā)生的時候,他們就不可能去封鎖信息,因為這毫無必要。 

  因此,甕安縣政府只要存在上述石宗源所說的問題,他們就希望自己永遠是被媒體遺忘的角落,他們最驚恐的就是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,有道是“拔出蘿卜帶出泥”,哪怕是在李樹芬非正常死亡案中政府什么錯也沒有,他們也不肯被外界關注——一關注,就會連以前的也被關注了。 

  任何人不可以成為自己事務的法官,這是關于公正的一句法諺。當政府成為一起重大事件的當事方,那么它依靠權力壟斷信息,阻撓信息的對外傳播,禁止外界對信息的了解,而僅僅在事后以權力的面目出現(xiàn),向外界公布所謂的信息,外界是不可能相信的。根據(jù)常識,當政府成為某個事件當事方的時候,他們壟斷并發(fā)布的信息,最不具有真實性。

  如果不允許信息自由競爭,誰都會失去公信力。公信度與信息自由度成正比,與擁有剝奪他人言論自由的權力大小成反比。信息壟斷者的公信度與其壟斷時間長度成反比,在權力非極致狀態(tài)下,與其權力強度成反比,與其暴力維護度成反比。掌握公權力者,如果壟斷信息,一般而言,他們發(fā)布的信息一文不值。誰手中擁有不允許信息自由披露的權力,誰最先失去公信力,因此壟斷信息發(fā)布權者,往往最沒有公信力。 

  公共信息未經自由競爭、自然選擇,就不是真相。因公共信息壟斷而導致人們寧信謠言,不信壟斷信息,該由信息壟斷者承擔后果。缺乏信息披露自由的地方,必然謠言四起。公共信息被權力壟斷的程度,決定謠言泛濫的程度。在沒有言論自由、新聞自由的地方,相信謠言是人們在信息獲取方面唯一的權利,因為在正式渠道中獲得的信息,人們根據(jù)經驗相信某一種信息。人們對謠言的區(qū)分能力,與該地區(qū)及其歷史的信息混亂程度成反比,跟信息壟斷者一貫來的撒謊程度成正比。喊“狼來了”的遍數(shù),與人們對其真實性的信任度成反比。一個簡單的推論就是,如果沒有信息方面的權力壟斷問題,甕安縣那么多年的社會矛盾,是不可能被累積的。 

  如果公共信息壟斷者發(fā)布的信息確實是真相,但因其公信力的喪失而無人相信,那是咎由自取。由于經驗的緣故,人們會懷疑信息壟斷之后的調查之可信度,人們會懷疑所謂的后續(xù)自由報道,是不是暴力支持下對信息做了事先安排與過濾。這種情況下,真相將永遠喪失。真相不可求,人們的猜測便是“真相”,于是“真相”之間是沖突的。因此,以公權力取締信息渠道,也就是取締了真相。 

  通過這次甕安事件,人們尤其是各地的地方政府應該意識到,在嚴重的社會性暴力事件當中,如果政府成為當事方,政府應該在一開始就開放輿論,否則,事后解釋只能越描越黑。而這最后只能是以光速瓦解其公信力,瓦解其權威,最后并且導致真相的永久喪失——至少人們對甕安縣記者招待會上公布的信息基本上持不信任態(tài)度,尤其是最關鍵的“從四人21日20時步行至西門河大堰橋,至次日零時王嬌報警,其間四個多小時內發(fā)生的事情,警方通報語焉不詳。”再有三次公安系統(tǒng)內的尸檢,又如何讓人完全信任呢? 

  那么真相在哪里?人們無法知道真相在哪里,但是人們至少知道,真相在信息壟斷之外。 

  信息壟斷之中的民瘼遞增規(guī)律

  石宗源認為“這起事件看似偶然,實屬必然,是遲早都會發(fā)生的!”作為一位省委書記能夠認識到這一點,實屬應該,但是,確實還有很多的掌控權力者的認識能力、面對問題的能力到不了這個基本水平。 

  在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的狀態(tài)中,社會矛盾不可能被長期積累,也不可能長期醬釀惡化。一旦有了矛盾,會借助各種各樣的社會力量、司法力量解決,但是在一個信息不能自由選擇的社會,當政府壟斷了信息的搜集與發(fā)布,當政府壟斷了信息的主要渠道之后,民怨、民情、民瘼,也就都被活埋在泥土之下。 

  石宗源所說的甕安縣政府在“礦產資源開發(fā)、移民安置、建筑拆遷等工作中,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(fā)生。”而這些事情,又有過多少是被報道出來的呢?人們可以推知,這些事情不會是一件兩件,甚至可能也不是十件、二十件,那么這些事情所累積起來的民瘼、民怨也就不是一天兩天,而是長年累月。在這樣的狀態(tài)中,人們因對政府的怨恨而形成一個基礎社會心理,就是對政府一切言論的不信任,對其一切行為的厭惡和憎恨,即使是對人們有間接好處的,人們也不相信。 

  這種由于信息封鎖所導致的民瘼遞增現(xiàn)象,會產生一個嚴重惡果,就是在人們心中形成對自身安全不穩(wěn)定狀態(tài)而導致的恐懼。這種恐懼在人們所接觸到的民間信息基礎上被不斷加工,也就被無限放大,因為在私下的交流與信息傳播中,政府是無從為自己辯解的,這就是他們壟斷信息所必須付出的代價。如果從概率上說,人們遭受的來自公權力的直接損害,畢竟不可能是個很高的數(shù)字——50%、80%?這是不可能的。問題是,哪怕只有1%的人遭受到了公權力的直接損害,另外的99%也將處于兔死狐悲、惶惶不可終日的緊張與驚恐之中,公權力被濫用的惡果往往并不完全在于其直接效應,而更在于其在人們心理上留下陰影所導致的放大效應,以至于出現(xiàn)全社會對政府的不信任與恐懼。 

  信息壟斷導致民怨不能疏解,它同時還導致政府與人民雙方共同的僥幸心理。因為信息屏蔽和信息壟斷,政府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出現(xiàn)幻覺,他們誤以為自己可以一手遮天,于是公權力被濫用的狀態(tài)只要一天沒有被清算,它就處于惡性累積之中,而民怨也在同步積累,民瘼也就處在遞增狀態(tài)之中。在任何普通人、正常人的生活之中,人們的幸福體驗更多來自兩方面,一方面是日常生活是否穩(wěn)定與可預期,另一方面是全社會所形成的一種生活信念共識。 

  當政府將民怨信息隔離于這個社會之外的時候,當事人會通過力所能及的各種渠道,將此信息傳播到他們能夠達到的最遠距離,這一方面是疏泄心中怨氣之必然,另一方面也是正常生活之必需。在這過程中,事實被扭曲幾乎是百分之百的,至于其扭曲的程度,與當事人本身的法律知識以及個人品質、性格都有很大的關系。而政府既然屏蔽了信息,那么他們如果被妖魔化,也就咎由自取——因為是他們率先不允許披露真相。 

  當上述現(xiàn)象發(fā)生的同時,非當事的人們在接觸到這些信息的時候,不可能花費時間和精力去調查真相,既無必要,也無義務。從一種基本的社會心理角度看待,人們越是相信離譜的信息,就越表明其自我安全度感受低。因此,在這種多面的惡性互動中——公權力損害人們利益的事件在發(fā)生、當事人在訴苦求告無門、政府以冷漠阻撓的方式對待蕓蕓眾生,于是,人們對生活的基本安全失去了信心。相應的,對政府的怨恨達到一個高值,這個高值于是處于一個表面安靜的火山口下,只等待爆發(fā)的時機來臨。 

  因此,從這起事件背后的這些問題上,各地政府應當引以為戒,應該清晰地看到,政府壟斷信息,屏蔽對自己不利的信息,在最終意義上對所有人都沒有好處,是一個全輸無贏之局。人民受到了損害,政府同樣受到損害,濫用權力壟斷信息對誰都沒好處。 

  司法應當解決一切糾紛 

  在這個轉型時代,近20年來,法律制度的建立與運轉在其中起到的作用,是功不可沒的。但是,必須看到,法律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分量還十分有限,尤其在解決糾紛方面,司法的作用還遠遠不夠,遠遠沒有發(fā)揮其應有作用。 

  中國的司法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,在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中,發(fā)揮主要作用的是法院。但是,中國的法院由于制度上的原因,一直未能獲得一個基本的獨立行為能力。

  司法權的不獨立體現(xiàn)在許多方面,其中最嚴重的是兩項權力受地方行政的掣肘,一是人事權,一是財政權。這兩項權力都受制于行政部門,是不爭的事實。于是,在其解決糾紛——無論哪一種糾紛的過程中,法院都得看行政部門眼色行事。這就給了政府行政部門以權凌法,干涉司法公正開辟了康莊大道。 

  法院上述兩項權力的淪喪,其本身的性質也就發(fā)生變化。法官的遴選不是獨立進行的,由黨政機關指派,這樣必然形成“權力互聯(lián)網”,這種“權力互聯(lián)網”就是司法腐敗的基本原因之一;而財政權的淪落,就導致法院的司法活動的頭頂上,高懸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,隨時可能落在自己頭上。因此,尤其在行政訴訟活動中,法院的司法活動必然是會極其重視行政部門的態(tài)度,這就不可能做到公正司法。

  在行政訴訟中,還有一個全國性的大問題無法解決,就是所謂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問題。所謂抽象行政行為,就是那些有普遍約束力而不是就某個具體法律主體所做的行政行為。目前,中國法律不允許就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起訴,這一方面嚴重侵害了人們的訴權,另一方面,它也給行政部門濫用權力大開綠燈——例如,他們可以為了回避訴訟,而發(fā)布一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,而骨子里只是為了某一件具體的事情。司法權在此再次遭到凌遲,卻望法興嘆。 

  司法權的這種現(xiàn)狀,是全國性的常態(tài),但是具體到各地又有情況差異。目前,人們還缺乏足夠信息了解甕安縣的情況,但有一點可以斷定,越是經濟、文化落后的地方(如甕安縣),司法權對抗行政權的能力越弱。石宗源所指出的事件背后深層原因中,基本上都屬于政府與民眾利益的沖突,而這常常是地方司法無能為力的。糾紛不能解決,就會積累,政府與人民的關系也就會惡化。 

  有鑒于此,即使缺乏足夠材料了解甕安縣司法現(xiàn)狀,目前中國司法權的現(xiàn)狀足以讓人們得出基本結論:在甕安縣的官民矛盾中,法院不可能起到其全面解決糾紛的作用。因此,司法權的相應改革,不僅僅是甕安縣需要,也是全國需要。司法權應當成為全社會維護正義的最后堡壘,成為申民怨的最后渠道——如果不是,那么等待政府和社會的常常就是暴力。 

  苦難是暴力的起點和終點 

  甕安“6·28”事件之所以成為事件,之所以震撼全國,說穿了是因為其暴力!而這正是這個社會的可悲之處。 

  然而,人們不得不看到,如果沒有這起暴力事件,無數(shù)人都可能從來沒聽說過這個偏遠閉塞的縣級行政區(qū)劃。暴力,以非正常的方式向人們撕開一個鐵幕,而這個鐵幕在以前的信息壟斷與屏蔽中,是幾乎被完全忽略的。極端的群體性行為逼迫外界了解他們,逼迫高于甕安縣的權力部門注意到他們,注意到民生疾苦。這是這次事件的一個關乎人們知情與秩序之間的悖論。 

  石宗源在7月3日的講話里說:“在處置這些矛盾糾紛和群體事件過程中,一些干部作風粗暴、工作方法簡單,甚至隨意動用警力……一些干部工作不作為、不到位,一出事,就把公安機關推上第一線,群眾意見很大,不但導致干群關系緊張,而且促使警民關系緊張,加之有的領導干部和公安民警長期以來失職瀆職,對黑惡勢力及嚴重刑事犯罪、群眾反映的治安熱點問題重視不夠、打擊不力,刑事發(fā)案率高、破案率低,導致當?shù)厣鐣伟膊缓?,群眾對此反應十分強烈?rdquo;這樣的講話,應該說是具有反思能力的,確實基本上沒有回避問題,雖然語氣比較委婉,但點出的問題確實實在的。 

  這里涉及一個很嚴重的問題,就是濫用警力問題。濫用警力換一個說法,實際上就是濫用暴力。在這樣的社會治安與基本生活狀態(tài)中,人們對警察的看法可想而知。而且,對警察的看法基本上就變成人們日常生活中,對政府所有部門的普遍看法,警察成為人們最厭惡的公務員形象。 

  正是這種日常生活中對警察的不良印象,導致了人們對甕安縣政府的腐敗、瀆職與暴力形象的定位。也正是這種定位使得整個事件中,警車被燒最嚴重,公安大樓被燒嚴重。即使在打砸燒中真有當?shù)睾谏鐣萘⑴c(這還有待于最后的司法確認),以及據(jù)稱還有刑滿釋放人員參與,至少還有一些學生參與,畢竟總共有200多人參與,所謂“不明真相”之說是不能服人的。 

  可見,至少在甕安縣民瘼累積過程中,暴力在其中占據(jù)了兩項主要地位:威脅與直接傷害,公權力所支配的暴力是甕安縣矛盾累積、民生疾苦的最終根源。而這一切也轉而成為這次暴力事件的原因。 

  但是,這樣的分析并不是為這次群體性事件的暴力行為開脫罪責。無論如何,從社會學視角的分析不能替代法學的視角,這意味著所有非正當防衛(wèi)性質的暴力,都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,更應當受到譴責。因為暴力從來不能解決問題,只是增加問題。 

  然而,譴責暴力是容易的,如果一個社會,一個政府,不能以有效的方式解決問題,而總是以暴力解決問題,那么在特定情形之下,尤其在政府首先對正常異議的民眾動用暴力的情況下,人民的正當防衛(wèi)就是天經地義的正義之舉。反抗暴政是人民天賦之權利,不管是誰,不管用什么樣的理由都無權剝奪。 

  因此,在此事件中,無論是社會還是政府都應當反思,而最應該反思的無疑是政府。任何一個迷信暴力的政府,其最終歸宿,也往往是被暴力所埋葬。對政府而言,人民基本的游行、示威、請愿、抗議等和平表達異議的行動,不但不應該阻撓、破壞、取締,還應該支持和鼓勵,即使做不到支持,至少要允許。如果對待群體的和平抗議——哪怕是因為誤解而引發(fā)的抗議,首先要真誠解決問題,而不是瀆職地推諉,如果不但推諉甚至還變本加厲,動輒以暴力對付,那么最終被暴力吞噬的不僅僅是政府或者人民,而是全社會。在這樣的災難中,從來沒有贏家。 

  在轉型過程中,無論是執(zhí)政黨還是社會,都應該清楚,如果到了21世紀,還不能擺脫用暴力來解決人民與政府矛盾,那么中國人在政治智慧方面實在是毫無進步可言。 

  社會民主敦促政治民主

  自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至今,已經過了將近16年半。在這16年當中,這個國家的經濟自由度已經遠遠大于此前,每年的GDP也以國際吃驚的速度增長,人民的生活水平確實在不斷提高。 

  然而,這種經濟領域單兵突進式的增長模式,卻并沒有在政治領域同步展開,反而是越來越顯出自由經濟與其配套政治制度之間的隔閡與脫節(jié)。這種脫節(jié)導致了大量問題,一個最尖銳的沖突就是社會日漸民主與政治保守之間的沖突。 

  這種沖突導致了大量社會矛盾叢生,貧富分化只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,更為深刻的問題是,社會不公現(xiàn)象的叢生。從歷史上看,貧窮從來就不是社會動蕩的原因,不公正所導致的貧窮才是社會板蕩的真正原因。日本在其封建時代,其農民承擔的租稅常常達到65%以上,有時有些地方甚至達到85%!但這卻并未動搖其基礎,原因就在于當時的幕府將軍對于來自農民的申訴非常重視,他們認為租稅過高的時候,就會替農民主持公道。當然,僅僅這樣依然不能全面解決問題,所以最終,日本在遭到外族入侵以后,還是改變了他們的原有東方路徑,脫亞入歐——就是政治民主的轉型,即使經歷了一定時期的軍國主義階段。 

  當代中國的核心問題,也就在政治民主方面。 

  以甕安事件為例,地方政府的治理模式是非常傳統(tǒng)的統(tǒng)治型政治。這種政治模式,依然唯上是從、漠視民生,地方官員為了自己的政績,可以罔顧人民利益,因此急功近利、假大空也就不免。另一方面,在對待民生方面,不能說他們就完全不想為地方百姓做點事情,但是一旦涉及官場利益的時候,地方百姓的利益就得讓路,因此,這種治理模式,必然在權力互聯(lián)網之中以犧牲人民利益為代價。以對官場關系網的妥協(xié)與對人民的肆意損害,建立自己的政治地位。這樣的政治模式,當然會視一切于人民利益有益的民主支持為寇仇。信息的控制是最起碼的基本手段,因為他們深知“在一切事務中輿論是最終的權力”(羅素語)。而與人民利益相關的其他民主權利,諸如游行、示威、請愿,也都在控制之列。

  然而,即使游行示威、請愿這些基本權利不能得到保障,在這個互聯(lián)網時代,要徹底封殺輿論也是難乎其難之事,而這個言論自由之口的突破,必將使得其原有的一系列土圍子瀕于瓦解——畢竟甕安縣政府的權力只能及于甕安,即使有其他更高權力對甕安封鎖信息的支持,但這種支持在當前網絡世界中要做到前三十年全能社會那樣徹底,基本上也是癡人說夢。所有網站運營商出于商業(yè)考慮,他們既不能完全得罪政府,也不能完全得罪網民,而這種矛盾心態(tài)使得他們的行為對政府和網民兩頭都是游移的,這種游移也就給了言論自由以一定的可能,這就是現(xiàn)實。尤其在這次甕安事件中,幾乎所有網民都強烈譴責甕安縣政府壟斷信息的做法,要求自由調查真相,這持續(xù)不斷的堅持,使得網絡運營商即使全力以赴也來不及刪貼,于是,在這次的甕安事件中,網絡的追問,成為最重要的民主力量。 

  無論人們是否承認,目前中國的互聯(lián)網是暫時民意最直接、最具真實性的渠道。在憲政后發(fā)國家,未經正當程序不得侵害財產私有權的原則一旦確立,言論自由一旦實現(xiàn),憲政轉型的兩大基石也就具備了。目前,中國正走在這條道路上。 

  作為政府,應該清晰地看到,即使私有產權的保護尚未完全實現(xiàn),但是要隨意侵犯私有產權至少已經不像以前那么容易,而對言論自由的圍追堵截,也沒有互聯(lián)網時代之前那么容易。政治民主的力量,借其商業(yè)力量和社會力量,正在生長,這是不爭的現(xiàn)狀。也是中國憲政和平轉型的希望所在。 

 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,政府應當清醒意識到,政治上繼續(xù)保守不是辦法,這無法給經濟增長、社會穩(wěn)定提供任何有益的支持,不但不能提供有益的支持,反而是起到阻撓和破壞作用。至少,從小小的甕安縣這次“6·28”事件中,可以清晰地看到,人民基本的民主權利,憲法上確認的基本民主權利,是不可以輕易剝奪的。 

  從多國現(xiàn)代化進程的歷史實踐中,人們可以看到,承認并且保護人民的基本民主權利,對于政治穩(wěn)定只有好處,沒有壞處。具體而言,言論自由、新聞出版自由、游行示威權、請愿權、司法獨立等,這些最基本的都應率先實現(xiàn),為后續(xù)的民主化進程、憲政轉型打下和平的基礎。 

  結語:以甕安為戒 

  甕安事件給這個國家,這個社會,帶來了重要啟示。 

  全能國家向民主國家轉型,統(tǒng)治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,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型,在這三大轉型時代,出現(xiàn)各種各樣不盡如人意的現(xiàn)象,當屬正常。重要的不在于會不會出現(xiàn)問題,重要的是出現(xiàn)了問題該如何對待。 

  是捂蓋子累積到人們忍無可忍用非正常的沖擊政府甚至暴力來解決,還是在問題剛剛發(fā)生的時候,按照良法所設定的法律程序去解決?是允許人們行使民主權利,還是剝奪人民的民主權利?如果上述問題不能得到解決,那么僅僅換一批官員,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來自轉型陣痛的民生與公正問題。 

  但愿甕安事件的悲劇能夠幫助國家和社會走向一個和平的民主時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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